(2016)辽068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慧军与吴洪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军,吴洪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2274号原告:张慧军,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吴洪楠,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军诉被告吴洪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慧军承担。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