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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慧军与吴洪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军,吴洪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2274号原告:张慧军,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吴洪楠,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军诉被告吴洪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慧军承担。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