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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928号原告袁某甲,女,1984年4月2日,地址:项城市高寺镇袁庄村,诉讼代理人刘新华,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乙,男,地址:项城市高寺镇袁阁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袁某甲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王艳玲1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