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2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中、张定民、吴伟民与被执行人张霖昇、张艺红、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中,张定民,吴伟民,张霖昇,张艺红,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中,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张定民,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吴伟民,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邱祖芳、杨永丽,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霖昇,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艺红,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阳光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霖昇。申请执行人张建中、张定民、吴伟民与被执行人张霖昇、张艺红、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0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00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19日起计算值实际付款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17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李欣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名下名下闽D号、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艺红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86号1510室房屋。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03执26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