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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静艳与姜兴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艳,姜兴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1450号原告李静艳,女,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被告姜兴军,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艳诉被告姜兴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丽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