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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国坚、陈建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坚,陈建丰,周国坚,陈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坚,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现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建丰,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坚与被执行人陈建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建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8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有租赁款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0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