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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红与赵丽荣、周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红,赵丽荣,周永,周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红。委托代理人刘惟佳,山东润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丽荣。被申请人:周永。被申请人:周斌。再审申请人吴红因与被申请人赵丽荣、周雅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以拟通过其它诉讼或非诉讼渠道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再审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单继文审判员  方和才审判员  郝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