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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爱玲与宋修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玲,宋修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1750号原告李爱玲。委托代理人于周波,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学敬,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修章。原告李爱玲为与被告宋修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玲的委托代理人于周波、周学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修章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玲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宋修章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现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修章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宋修章于2014年3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李爱玲人民币贰万伍仟元三日内还款欠款人宋修章2014.3.2号。庭审中,原告称该笔欠款是被告于2013年10月份向原告借款,但被告一直未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3月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宋修章向原告李爱玲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修章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修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玲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月梅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雅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