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8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临沂温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温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143号原告临沂温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陈仁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维坤,公司职工。被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温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温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温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