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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蒙慧青与杨仕富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慧青,杨仕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蒙慧青,女,1978年7月26日生,壮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富宁县人。被执行人杨仕富,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蒙慧青与被执行人杨仕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广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云2627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仕富于2016年3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蒙慧青挖机租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挖机运费人民币1000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00元。因被执行人杨仕富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仕富在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石膏塘12号有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广南房权证莲城字第20150726-1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广集用(2015)第1-0025号。本院已于2016年5月13日在(2016)云2627执89号案件中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现正在办理相关拍卖手续。2016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仕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发布。现因被执行人杨仕富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7执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钱 广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代理审判员  梁大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