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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荣模具有限公司诉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荣模具有限公司,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221号原告:天津市中荣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工业园区天通路。法定代表人:崔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敏,系该公司会计。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西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文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天津市中荣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中荣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津市中荣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封万明审 判 员  庞小霞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卫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