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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02号原告:任某,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刘华,系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