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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信惠与被执行人刘秀江、莫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信惠,刘秀江,莫嘉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黄信惠。委托代理人周楠,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秀江。被执行人莫嘉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信惠与被执行人刘秀江、莫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秀江、莫嘉琳将其名下位于玉溪市红塔区环山路4号(盛世庭园A区)1幢1单元19-20层1902室的房屋作价130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支付了另八案执行款60万元,故房屋实际抵债70万元,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将另案扣划的执行款199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共执行701990元,剩余款项1032343元(含执行费19448元),现被执行人刘秀江、莫嘉琳暂无履行能力,其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64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