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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福刘与黄美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福刘,黄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福刘。被执行人黄美花。本院(2012)陆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美花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谢福刘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美花在陆川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149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谢福刘抚养费144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陆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份至2016年7月份抚养费144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良彬审 判 员  庞 婕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