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小连与张子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连,张子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454号原告:王小连,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告:张子元,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连与被告张子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