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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小连与张子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连,张子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454号原告:王小连,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告:张子元,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连与被告张子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