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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4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民华与赵朝霞、丁朝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华,赵朝霞,丁朝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450号之三原告:李民华,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朝霞,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丁朝政,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风东路交叉口雅宝东方国际广场*号楼**层。原告李民华与被告赵朝霞、丁朝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需以(2016)豫0181民初2471号案及(2016)豫0181民初2451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二案尚未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此事故中另二受害人张新庄、胡长松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二案一并处理,但该二案中二原告需伤残鉴定,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志远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