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盱眙澳美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小兵、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澳美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小兵,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711号原告:盱眙澳美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维桥国际汽车城上海大众4S店。被告:陈小兵。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厦门西路16-1号。原告盱眙澳美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兵、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盱眙澳美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澳美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澳美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盱眙澳美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