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3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田明山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明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444号罪犯田明山,男,汉族,1959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作出(2003)哈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明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明山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2003)黑高刑二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6月12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6月2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田明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田明山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明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明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田明山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赃款退缴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明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冯国富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