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丽青与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青,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陈丽青,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许晓达,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后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92116。法定代表人许莉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青与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374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55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并于2016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3545号、(2016)闽0583执2485号等案件查封,现正在处理过程中,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