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刑更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文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280号罪犯杨文,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2003)哈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8413.30元。被告人杨文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黑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杨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杨文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杨文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改造表现,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