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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9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贵全与王贵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全,王贵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360号原告:王贵全,男,汉族,1947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贵春,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全与被告王贵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全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贵全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维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