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5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夏泰益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泰益丰投资有限公司,周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泰益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南侧长城花园西区2号楼20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31772536-8。被执行人周占海,男,汉族,1960年6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宁夏泰益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泰益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占海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