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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夏弘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蔺治彪、任茂荣、蔺飞龙、陈燕、蔺飞峰、午月、贾文军、蔡丽娜、阿拉善万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铜峡市润德利矿业有限公司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弘丰投资有限公司,蔺治彪,任茂荣,蔺飞龙,陈燕,蔺飞峰,午月,贾文军,蔡丽娜,阿拉善万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铜峡市润德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弘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周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乐,男,1984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工,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蔺治彪,男,1965年10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任茂荣,女,1963年6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蔺飞龙,男,1986年1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陈燕,女,1986年9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蔺飞峰,男,1986年11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午月,女,1988年3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满足,初中文化,居民,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贾文军,男,1971年6月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蔡丽娜,女,1976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阿拉善万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左旗。法定代表人:蔺治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润德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蔡丽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夏弘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蔺治彪、任茂荣、蔺飞龙、陈燕、蔺飞峰、午月、贾文军、蔡丽娜、阿拉善万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铜峡市润德利矿业有限公司(2014)青民商初字第1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0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7元、申请费22522元,共计203472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无金钱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也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其中查封了蔺飞峰、午月名下的一处矿产,本院作出了评估、拍卖裁定,但处理起来有障碍,蔺治彪与宁夏弘丰投资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双方协商解决无果,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晨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