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宋可可与彭永亮、安徽同建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可可,彭永亮,安徽同建建设有限公司,蚌埠经发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宋可可,男,1987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彭永亮,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安徽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杨浩,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经发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岳子辉,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同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