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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财保43号申请人: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05484194-8法定代表人:丁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平商业中心B楼,注册号:4403011025103.法定代表人:张宝亮,总经理。申请人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将被申请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475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奉节县吐祥镇大庄村民委员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留并提取至奉节县人民法院账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