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新菊与邹岳如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23民初217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5年2月18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邹某某,男,汉族,1990年3月24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冀俊齐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方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