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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新菊与邹岳如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23民初217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5年2月18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邹某某,男,汉族,1990年3月24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冀俊齐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方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