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平与梁力、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梁力,吴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728号原告:冯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裕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力。被告:吴琳。原告冯平与被告梁力、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冯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9元,由原告冯平承担。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敬昭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