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4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平与梁力、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梁力,吴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728号原告:冯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裕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力。被告:吴琳。原告冯平与被告梁力、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冯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9元,由原告冯平承担。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敬昭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