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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女,汉族,1955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38岁许。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46284.16元及该款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925.68元计算的利息(已付50000元),案件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贺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前给付案件款20000元,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贺某某于阴历2016年12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惠某某10000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此协议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