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与刘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刘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594号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所在地德令市哈巴音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胜,公司经理。被告刘辉,男,汉族,45岁,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诉被告刘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相关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承担。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青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