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执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姜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