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曹显英与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显英,卜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705号原告:曹显英,女,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福泉市号。被告:卜乾,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龙里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显英诉被告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显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显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显英负担。审判员 周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友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