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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秀山与祃开枝、杩俊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秀山,祃开枝,杩俊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758号原告:莫秀山,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祃开枝,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杩俊格,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莫秀山与被告祃开枝、杩俊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莫秀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或返还货款。事实和理由:原被于2016年7月10日在被告处购买家具,至今被告未按约定送家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东光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秀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志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