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9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陈仁有、施金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陈仁有,施金莲,苏州市志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2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林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向东,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振宇,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有。被告施金莲。被告苏州市志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心路。法定代表人孙来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陈仁有、施金莲、苏州市志诚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方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玮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