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保申、王维琴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申,王维琴,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张保申,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锦屏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51********。申请执行人王维琴,女,1951年9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锦屏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51********。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世纪大道23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小丰。申请执行人张保申、王维琴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1696.6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31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