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行初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立峰与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盐明达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24行初00009号原告王立峰,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美州,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田永坚,局长。委托代理人钱建平,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盐明达机械厂,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中乐路*号。负责人俞伟明。委托代理人李东良,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海盐县。原告王立峰诉被告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海盐明达机械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立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伟,被告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许宏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建平,第三人海盐明达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李东良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立峰于2016年8月19日以被告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撤销了被诉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并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峰负担。审 判 长 金春荣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