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衡南县。申请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