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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邓怀俊与廖汝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怀俊,廖汝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邓怀俊,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熊明利、韩仁品,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廖汝豪,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邓怀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汝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汝豪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邓怀俊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汝豪下落不明,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廖汝豪的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邓怀俊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廖汝豪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廖汝豪尚欠案款42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5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汝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邓怀俊以被执行人廖汝豪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廖汝豪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怀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