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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1448号原告:雷某。被告:李某。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雷某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蒋国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