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余晓虹,蔡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475747-2),住所地衢州市县学街36号。法定代表人沈文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09454-X),住所地江山市碗窑乡外垄村。法定代表人余晓虹,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晓虹,男,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蔡淑妹,女,汉族,住江山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余晓虹、蔡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义务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6334.35元及罚息、利息,赔偿代理费损失10000元;2、义务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义务人余晓虹、蔡淑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本院向房产、车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6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 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