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757号原告:陆某。被告:毕某。原告陆某与被告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晋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