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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757号原告:陆某。被告:毕某。原告陆某与被告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晋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