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未勇与天津市静海县瑞海鑫奶牛养殖场、王成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未勇,天津市静海县瑞海鑫奶牛养殖场,王成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909号原告唐未勇,农民。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瑞海鑫奶牛养殖场,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朴楼村。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3600072123。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经理。被告王成水,农民。原告唐未勇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瑞海鑫奶牛养殖场、王成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凤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