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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刑初30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2016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旭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至4月10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至被害人郑某某(80周岁)独自居住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的住家内,编造其损坏房东财物无钱赔偿、殴打房东致伤需支付医疗费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郑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600元。2016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至被害人郑某某住家欲再次骗取钱款时,被被害人郑某某的家属当场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赃款人民币14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松、郑某谨、杨某云、林某、郑某慈、陈某治、李某华、林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老年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南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泽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第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