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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合肥森蓝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057号之一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森蓝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森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大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冬月,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森蓝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在诉讼阶段以(2016)皖0191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土地一块【产权证号:长国用(2003)字第3112号,08-02-67,面积23079.4平方米】;同年1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安路西明珠广场对面(建筑面积为:1035.30平方米,产权证号:产102176)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