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纪国与王广化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国,王广化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965号原告:王纪国,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广化,男,汉族,城镇居民。原告王纪国与被告王广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纪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义务,让原告建设房屋墙,与前后邻居胡某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原被告双方因宅基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清除了堆放在原告宅基上的杂物。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给付被告120元,被告同意让原告将胡同内的院墙和房屋前后邻居垒直。建偏房时,被告让原告将偏房的墙向里进24㎝,现今原告建设正房,被告又让原告进24㎝,否则不让建房。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同居于一个南北胡同内,原告居某甲,被告居某乙,双方因宅基边界发生纠纷,被告不同意原告按其要求磊建院墙,遂成诉讼。审理中原告提交了2006年12月11日王广化收取120元树木赔偿款的收条,并提交了照片两张及(2005)聊东某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要磊建院墙的地方确属其宅基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也即原被告双方对宅基边界存有争议。另查,该段宅基并无特制的宅基边界界点,属边界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无权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边界问题,应由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纪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