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千益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淳安县千益农产品有限公司,吴志宏汉族,方鑫汉族,冯仙汉族,刘显华汉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83号6楼。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淳安县千益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联丰村。‘法定代表人:刘显华。被执行人:吴志宏汉族,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鑫汉族,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冯仙汉族,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南峰镇乌沙村乌沙坂。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刘显华汉族,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现住淳安县。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千益农产品有限公司、吴志宏、方鑫、冯仙、刘显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淳安县千益农产品有限公司、吴志宏、方鑫、冯仙、刘显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五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案款157759.14元及利息,代理费11758元,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088元,执行费304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9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