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民初2218号原告茹某某,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12119720627XXXX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身份证号61212819651123XXXX原告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工程机械租金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份,被告因承包工程施工需要,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双方约定每月租金48000元。2015年10月24日双方结账后,确认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17400元。后被告陆续清偿了部分租金,现仍下欠68000元未付。被告李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基本事实及欠款数额。但表示暂无能力清偿,需与所承包工程的甲方结算后方能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基本事实及所欠租金等,故对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茹某某工程机械租赁费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建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