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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玉喜与河南固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喜,河南固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656号原告吴玉喜,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固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喜诉被告河南固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玉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玉喜承担。审 判 长  王群岭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