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军与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垦劳人仲案字(2016)第4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支行账户161500**********146上的存款36221.08元。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守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