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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程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551号原告:陈某甲,女,194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祖新义,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甲,女,196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第三人:程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第三人:程某丙,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第三人:陈某乙,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程某甲、第三人程某乙、程某丙、陈桂莲关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舒志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