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争光与刘珍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284号原告:王某某,男,1993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某,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