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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都瑞英与杜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瑞英,杜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4515号原告都瑞英,女,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杜美超,男,1975年3月14日生。原告都瑞英诉被告杜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杜美超依法偿还原告借款39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8日,被告杜美超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都瑞英借款39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杜瑞英现金叁仟玖佰元整(3900.00)2015.元.28日杜美超”,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该款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杜美超依法应负偿还责任,并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被告杜美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美超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都瑞英借款人民币3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美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长堃 来源:百度“”